教育部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

字  詞
注  音 ㄑㄧㄢˊ ㄎㄜ
漢語拼音 qián kē
釋  義
指曾受科刑判決的記錄。有關前科之定義有兩種說法,其一是以警察刑事紀錄證明(即俗稱之良民證)記載無刑事案件紀錄來判斷是否具有前科。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並不會記載所有之刑事案件,故可能會產生經判決有罪但良民證未記載該紀錄之情況。其二則是以高等法院所製作之前案紀錄表作為判斷。但所謂之前案紀錄表,是紀錄刑事案件偵查、裁判及執行之相關資訊及結果,無論案件之結果是有罪、無罪、起訴或不起訴甚至簽結均會於該前案紀錄表有所紀錄,其內容並非僅止於有罪判決,且該資訊非一般人所得查閱,縱為司法人員在調閱上亦有所限制。故就公司行號及相關移民申請所要求提供的無前科證明,通常指前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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