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

字  詞
注  音 ㄏㄨㄢˇ ㄒㄧㄥˊ
漢語拼音 huǎn xíng
釋  義
  1. 寬減刑罰。《漢書.卷五一.賈鄒枚路傳.賈山》:「平獄緩刑,天下莫不說喜。」
  2. 犯罪行為人經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之宣告,依據特定情形,法院認以不執行為適當者,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期間,暫緩執行,稱為「緩刑」;但其若於緩刑期間因故意犯罪,而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時,應撤銷緩刑,重新執行原宣告之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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