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

字  詞
注  音 ㄍㄨㄢˇ ㄕㄡ
漢語拼音 guǎn shōu
釋  義
法院為強制債務人、擔保人或清償義務人,履行債務的責任,拘束其人身自由於一定處所,此種處分稱為「管」。管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,但如有再行管之必要,以一次為限。

︿
回頂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