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

字  詞
注  音 ㄍㄥ ㄕㄣˇ
漢語拼音 gēng shěn
釋  義
重新審訊。即於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程序中,當事人不服第二審法院之判決,而依法提起上訴,經第三審法院審理認為上訴有理由者,就該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之第三審部分予以癈棄,而將該上訴事件發回原第二審法院重新審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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