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

字  詞
注  音 ㄈㄨˋ ㄕㄣˇ
漢語拼音 fù shěn
釋  義
再行審訊或審判。如:「我國現行《刑事訴訟法》對於第二審上訴制度,係採審制。」《喻世明言.卷二.陳御史巧勘金釵鈿》:「御史分付開門,仍喚魯學曾一起審。御史且教帶在一邊,喚梁尚賓當面。」《老殘遊記》第一七回:「宮保只有派白太尊審的話,並沒有叫閣下回省的示諭,此案未了,斷不能走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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