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

字  詞
注  音 ㄈㄨˇ ㄗㄨㄛˇ ㄖㄣˊ
漢語拼音 fǔ zuǒ rén
釋  義
法律上指刑事案件於起訴後,與被告或自訴人,有一定關係之人,得在法院輔佐被告或自訴人陳述意見的人。目的在補充被告或自訴人之訴訟行為之不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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