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

字  詞
注  音 ㄧㄢˊ ㄌㄨㄣˋ ㄇㄧㄢˇ ㄗㄜˊ ㄑㄩㄢˊ
漢語拼音 yán lùn miǎn zé quán
釋  義
所為言可免受責備、處罰的權利。我國憲法上規定,中央民代在開會時所為的言及表決,對會外可不負責任。即不因會內的言與表決,而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、受刑事上的處罰或受公務員懲戒責任。立法委員、監察委員等享有此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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