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

字  詞
注  音 ㄍㄢ ㄓㄥˋ ㄖㄣˊ
漢語拼音 gān zhèng rén
釋  義
可提供證據的人。《金瓶梅》第一○回:「地方保甲押著武二,并酒保、唱的干證人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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