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

字  詞
注  音 ㄌㄧㄥˇ ˋ ㄘㄞˊ ㄆㄢˋ ㄑㄩㄢˊ
漢語拼音 lǐng shì cái pàn quán
釋  義
列強諸國僑民犯罪時,不受居僑國法律的管轄,而由本國領事依本國法律審判。為帝國主義國家對半殖民地國家所訂立的不平等條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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