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

字  詞
注  音 ㄉㄢ ㄅㄠˇ ㄑㄩㄢˊ
漢語拼音 dān bǎo quán
釋  義
債務人為保證日後能確實清償債務,而由其本人或保證人提供具有財產價值之物作為擔保。若將來債務無法償還,債權人得就其先前所提供之擔保物取得清償。此種得就擔保物使債務獲得清償之權,稱為「擔保權」。如:「民眾向銀行貸款,銀行可向民眾要求提供抵押物的擔保權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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