字 詞 四級三審制 注 音 ㄙˋ ㄐㄧˊ ㄙㄢ ㄕㄣˇ ㄓˋ 漢語拼音 sì jí sān shěn zhì 釋 義 區分法院的審級為初級、地方、高等、最高四等,每一案件,規定以三審為終審的制度。我國舊時法院組織,即採此制,今則改為三級三審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