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

字  詞
注  音 ㄅㄧㄝˊ ㄔㄨˊ ㄑㄩㄢˊ
漢語拼音 bié chú quán
釋  義
法律上指在債務人破產宣告前,對其財產有質權、扺押權和留置權等的債權人,可以不依一般破產法程序行使債權,而對其財產有優先受清償的權利。見民事訴訟法中破產法第一○八條。

︿
回頂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