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

字  詞
注  音 ㄓㄨㄥ ㄌㄧˋ ㄈㄚˇ ㄍㄨㄟ
漢語拼音 zhōng lì fǎ guī
釋  義
明定當某些國家發生戰爭時,宣告中立的國家所應盡的義務及應享的權利之法規。主要包含西元一八五六年發表的巴黎宣言、一九○七年訂定的海牙第五公約及第十三公約。其中對中立國最大的保障為各交戰國不得侵略中立國的領土、領海、領空,及不得以其為活動基地或進行戰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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