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

字  詞
注  音 ㄅㄨˋ ㄑㄧˇ ㄙㄨˋ ㄔㄨˇ ㄈㄣˋ
漢語拼音 bù qǐ sù chǔ fèn
釋  義
檢察官就其偵查結果,作成不向法院提起公訴之處分。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後,除由告訴人聲請再議阻其確定外,原則上限制再行起訴;羈押之被告,視為撤銷羈押;扣押原則上應發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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