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

字  詞
注  音 ㄈㄚˇ ㄉㄧㄥˋ ㄖㄣˋ ㄌㄧㄥˇ
漢語拼音 fǎ dìng rèn lǐng
釋  義
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,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,請求法院判決促使生父認領其子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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