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

字  詞
注  音 ㄊㄧˊ ㄕㄣˇ
漢語拼音 tí shěn
釋  義
移轉審訊。根據憲法第八條及提審法規定,一般人民若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,得由當事人或其關係人向所屬法院提出聲請,要求拘捕機關將案子限時移轉開庭審訊。如:「逮捕拘禁之機關,對於法院之提審,不得拒絕或遲延。」

︿
回頂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