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

字  詞
注  音 ˋ ㄐㄧˊ ㄙㄢ ㄕㄣˇ ˋ
漢語拼音 sì jí sān shěn zhì
釋  義
區分法院的審級為初級、地方、高等、最高四等,每一案件,規定以三審為終審的制度。我國舊時法院組織,即採此制,今則改為三級三審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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