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

字  詞
注  音 ㄍㄨㄢ ㄕㄣˇ ˋ ㄉㄨˋ
漢語拼音 guān shěn zhì dù
釋  義
清末中國與列強所訂不平等條約中,凡中外人民訟案,由被告所屬官吏審理,而由原告所屬官吏蒞庭觀審的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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