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

字  詞
注  音 ㄌㄧㄡˋ ㄈㄚˇ
漢語拼音 liù fǎ
釋  義
  1. 憲、刑、民、商事法及刑事訴訟、民事訴訟法的總稱。
  2. 南朝齊.謝赫《古畫品錄》中,品評人物畫的六項標準:氣韻生動、骨法用筆、應物象形、隨類賦彩、經營位置、傳模移寫。後來此六種法則廣為應用於山水或花鳥等題材。後代評論家對於六法的先後次序,也有不同的主張,不論如何,六法已經成為中國畫習慣性的代名詞。
  3. 佛教稱念佛、念法、念僧、念戒、念施、念天等六念為「六法」。宋.沈遘〈章獻皇太后忌日齋文〉:「伏願往憑六法,超脫五門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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