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

字  詞 [一部-1畫-共2畫]
注  音 ㄑㄧ
漢語拼音
釋  義

  1. 介於六與八之間的自然數。大寫作「」,阿拉伯數字作「7」。
  2. 文體名。參見「」條。
  3. 民俗稱喪事每日設奠一次為「作」,由頭到尾共需進行次,稱為「」。《北史.卷八一.儒林傳上.孫惠蔚傳》:「從綽死後,每至日至百日,靈暉恆為綽請僧設齋行道。」《喻世明言.卷一○.滕大尹鬼斷家私》:「善繼只是點名應客,全無哀痛之意,中便擇日安葬。」
    (「」字通常讀為陰平,惟口語中連用在去聲字及輕聲字之前時讀為陽平,如:「」、「個」。)

︿
回頂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