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

字  詞
注  音 ㄊㄨㄥ ㄑㄧˋ
漢語拼音 tōng qì
釋  義
法院通令各地方捉拿在逃的人犯。據《刑事訴訟法》規定:被告或受刑人逃亡或藏匿而不知其所在時,得通緝之。但如知悉逃亡或藏匿的處所,則應拘提,不得通緝通緝,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、司法警察機關;必要時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。被通緝的人,稱為「通緝犯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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